第832章 亲戚只是关系近,不代表能力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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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哪怕再找最有名的权威专家来治疗,难度系数.....也已经飙升到了『4颗星』往上。

    有种路被堵死,无从下手的感觉。

    看到金胜揉着『太阳穴』,眉头皱着,一副疲惫的样子。

    柳慧敏立即走了过来,一边伸出手帮着揉,一边轻声道:「老公,要不晚上早点休息吧!」

    「等养足了精神,明天起来再研究。」

    「这样也能事半功倍啊!」

    金胜反手一捞,将人给抱到了自己腿上。

    「好,听你的.....」

    「那接下来咱们一起放松一下,在这里做点有益身心健康的游戏吧!」

    话一说完,金胜就把头低下,寻找阿贝贝去了。

    .........

    3月26号,星期三

    在生物钟的影响下,金胜8点半准时醒了过来。

    有些『酸麻』的右手臂弯上,柳慧敏睡的正香。

    纯素颜的脸上,皮肤那叫一个水润粉透。

    努力就有收获嘛!

    金胜慢慢把手给抽了出来,顺势还把放在床头柜上的手机给拿了过来。

    屏幕上,显示着十几条绿泡泡提醒。

    点进去一看.....大部分都是一些群消息。

    张琴在5分钟前发了张行程表过来。

    提醒金胜,下午有个当事人约好了,要过来见面聊案子的后续。

    林夏的微信聊天界面上,20多分钟前也发了一条。

    「相关材料已转给交警支队跟进处理........」

    这是针对昨天傍晚,那个开着跑车,故意『变道丶别车』的大兄弟。

    效率还挺快的!

    通讯录『新的朋友』一栏上,有个好友申请。

    头像是一个『穿西装丶戴着眼镜』的真人,还蛮有型的。

    留言:金律师你好,我是曹朗。

    对于来给自己送钱的人,当然是要通过啦!

    9点20分。

    解决完个人问题后,金胜继续坐到了书房内。

    昨晚上只是过了一遍卷宗,很多细节上面还需要再三『研究』一下。

    现在最重要的是.....得想办法找到『破局点』,让中级法院能接受『上诉』请求,给出一个重新开庭审理的机会。

    金胜这会儿在最后面,翻找到了『董进』的辩护意见书。

    上面几乎没有任何关于『罪名』构成的辩护要点,一切都朝着『求饶』两个字在走。

    什么......

    本案虽然涉案金额达到了350万元,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范畴。

    但结合本案的欺诈程度丶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来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完全无中生有虚构项目,将全部资金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诈骗案件。

    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此作出区分。

    被告人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

    对自己隐瞒部分事实丶未按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供认不讳,配合司法机关查清全案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其家属,始终有积极筹款退赔的意愿,目前已在尽力处置健身房股权丶变卖其它资产,争取最大限度挽回出借人的经济损失,降低本案的实际危害后果。

    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

    最后还加了认罪认罚丶初犯丶偶犯........

    金胜看完之后,心里只得出了一个结论....『一塌糊涂丶不知所谓』。

    说实话,一般普通人要是出了什么事,下意识就会在脑海里想.....自己身边的亲戚朋友中,有没有谁能帮上忙。

    律师丶医生丶老师丶公职人员.....是最容易被别人突然找上门的职业。

    别人怎么想丶怎么做,金胜不知道,也管不着。

    但在自己眼里......确实推不掉的,就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上一手。

    可要是超出了自身能力,那得跟人家说清楚。

    否则很容易吃力不讨好,乃至反目成仇。

    暗暗在心里『吐槽』了两句,金胜打开笔记本电脑,开始弄起了上诉状。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未准确区分民事借贷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边界。

    原审判决中,直接将本案定性为刑事诈骗,完全忽略了本案基础事实的核心属性。

    案涉健身房,是上诉人实际参与经营的真实实体。

    收购其他股东股权丶后续开设分店,并非不能达成的,完全虚构的事由。

    上诉人仅在借款时隐瞒了自身债务危急丶房产已抵押给银行的部分辅助事实,该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民事欺诈,并非刑法意义上,整体虚构借款基础事实的诈骗行为。

    原审判决中,未查明受害人在出借350万元决定时的完整决策过程,便直接推定受害人是因上诉人的不实陈述才出藉资金。

    更是完全排除了出借人本身,是出于赚取『高额利息』目的,以及对上诉人经营场所实地考察过后,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客观背景。

    该事实认定,缺乏了完整证据链支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二,原审判决据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严重不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原审判决中,仅以【资金未按约定用于收购股权,而是用于偿还旧债与个人挥霍丶到期前转移名下车辆丶逾期后失联躲避催讨】这几个孤立行为。

    便直接推定上诉人,自始具有非法占有350万元的主观目的,完全不符合『借贷型诈骗案件』的司法认定规则。

    1,借款发生时,上诉人仍持有健身房50%的合法经营股权。

    该项目当时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具备持续经营收入来源,并非在完全无任何还款能力的前提下骗取资金。

    2,案涉资金用于偿还旧债,本质上是为了盘活经营资金炼,并没有将全部资金用于赌博丶吸D等违法高风险活动,不能直接等同于『非法占有』。

    3,到期前转移名下车辆,是因为该车辆实际上,乃是由其母亲全额出资,且实际价值只有50万左右。

    无证据证明,该行为直接导致出借人债权完全丧失可执行性,不属于典型的恶意转移全部资产,逃避债务的诈骗行为。

    4,借款到期后不接电话丶躲避催讨,是因上诉人陷入到了债务的『心理焦虑』中,并未完全失联。

    更不具有从借款之初,就计划彻底隐匿,逃避全部债务的思想。

    该行为,可以看做是债务逾期后的不当处置,不能反向推定借款时就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家里刮台风,停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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