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三章 经典辩护(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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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常典型的激情杀人案。而被害人明知被告人非常愤怒而且手持利器的情况下,依然选择用言语激怒被告人,在案件中是富有重大责任的。

    被告人杀人,伤人之后,才想起了自己可以自己拿钱,于是翻了被害人的卧室,拿走了现金和金首饰,这是构成盗窃罪,并不是抢劫罪。

    2、我想请审判长,陪审员注意,被告人之所以拿着斧子去找被害人讲理,是因为被害人长期非法侵占被告人的财务,已经达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而且被害人只是想要把自己的生活费提升到每月100元,再要200元钱卷子钱。注意,被告人的父亲每月交给被害人的被告人生活费是两千元!而且被害人还以资料费的名义在被害人父亲的手中骗去了五千元!

    可是被害人连被告人这点小小的请求没有答应,还侮辱,谩骂,嘲笑被告人,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才举起了斧子。那么,被告人的钱都哪里去了呢,被陈玲和她的母亲,交给陈家唯一的儿子陈朗赌博了,侵占,诈骗一个即将高考的的高三学生的吃饭钱,买卷子钱去赌博!我想问是谁在违背公序良俗,谁的行为更加卑劣,谁的行为影响更恶劣?

    3、我带来了被害人班上32名同学,五位老师,7位曾经教过他的老师的陈情书。注意,不是一份陈情书,他们都签字,而是每人都写了一份陈情书。从这些陈情书上,我们可以看出胡家义是怎样的一个人。另外,还有一个内容就是,这个学期,胡家义找他们全部借过钱。我想大家都知道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他手持斧子去找他的亲二叔要200块钱的时候,他已经无路可走。

    4、被告人盗窃之后,只在赃款赃物中拿了300块现金,剩下的,藏在他自己家的柴禾垛里,想等他爸爸回来处理。从头到尾,他只想要一周的生活费和200块钱的试卷钱,我请问,这是什么犯罪动机,谁说这是犯罪动机,有没有这样的犯罪动机?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我和我的当事人,我们相信法律公正,我们相信天日昭昭。

    那么,姜正国非得把抢劫案拆成故意杀人和盗窃,是不是辩护反了?

    抢劫杀人,是在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杀人行为,几乎是辨无可辨。如果把胡家义订成抢劫罪,两死一重伤,他可以说死定了。没有回旋余地。

    故意杀人就不一样了,罪名听着吓人,实际上回旋余地非常大,举个例子,有防卫过当情节的故意杀人,几乎是不会被判死的。前文说的亲爷杀孙案,也是故意杀人!

    姜正国的这篇辩护词,入选了几乎所有版本的法学教材,也被《法学研究》杂志誉为年度最佳辩护词。

    经过法庭的唇枪舌剑,交叉询问,互相质证,法庭宣布休庭,并且于第三天重新开庭宣判:???.biQuPai.coM

    被告人胡家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检察院没有抗诉。

    判决之后,胡家义的父母就离婚了,胡家义的母亲一分也没要胡水生在沪都赚的钱,只要了在村里的房子和塘子。就回到村里生活了。好在她娘家就在村里,有哥哥弟弟帮衬,过得也算是不错。每月按时去看望儿子。

    胡家义的父亲胡水生,留在了沪都,把生意兑给了镇上的一位鱼贩子,自己开了一家江鲜馆,生意还不错。再也没有回到村里,每月会给胡家义按照允许的最高额度存生活费。

    不长时间之后,庆湖初级法院审理了陈家姐弟侵占、诈骗案。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胡水生并没有到场,但是他的律师向法庭表示,不要赔偿,绝不原谅,必须重判!

    一年之后,尚在服刑的胡家义向老师提出想参加自学考试,经过领导慎重研究,欣然同意。但是,他报的并不是监狱期盼的名校,而是沈城理工大学函授。那学校,名声不显,但是上学时已经开始研究怎么报志愿的胡家义知道,现在这个学校最适合!他对监狱的解释是,好大学怕考不下来,毕竟他还得参加劳动赚工分好减刑。

    领导们也同意他报考了,并且帮助他和父亲联系,办理了手续,交了学费,并且把胡家义调到了非常清闲的阅览室工作。

    胡家义也非常争气,连续两年考一科满分一科,大学把优秀学生的奖状直接寄到了监狱。

    这下没说的了,减刑!同时领导们也大概明白了为什么胡家义会选择这么个大学。

    第三年,胡家义开始真正执行自己的计划了,他利用自己学习的知识,在一次交作业的过程中,夹带了私货。两篇发明论文《一种新式炮弹增程气动外形》《一种新式短程低后坐力火炮制退装置》。

    一个月后,他被某军事监狱提走。从此再无音讯。

    六个月后,几名军人来到了莲塘村里,和他母亲密谈之后,他母亲迅速低价处理了两座楼,三个个塘子租给了娘家。当天就带着钱和一些必要物品和几名军人走了。后来也曾经回来探亲,看起来容光焕发,精神状态极佳,却绝口不提自己在什么地方,也绝口不提自己的儿子。

    沈城理工大学,国防科委直属大学。(胡家义杀叔案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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